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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赖斌、梁天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斌,梁天水,覃日金,梁志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赖斌,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件号码:452526198012231117,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梁天水,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覃日金,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梁志瑞,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赖斌与被执行人梁天水、覃日金、梁志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9刑终553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天水、覃日金、梁志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赖斌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天水赔偿损失2803.56元,被执行人覃日金、赔偿损失11607.11元、被执行人梁志瑞赔偿损失5803.5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天水、覃日金、梁志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发现被执行人梁天水、覃日金、梁志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梁天水、覃日金、梁志瑞在北海市监狱服刑。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天水、覃日金、梁志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赖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天水、覃日金、梁志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赖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刑终553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刑终553号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