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牛金生、刘云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金生,刘云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068号申请人:牛金生,男,193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刘云爱,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牛金生诉被申请人刘云爱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P×××××的小型轿车一辆(价值约2万元)。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云爱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220元,申请人牛金生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