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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4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与山西中升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山西中升钢铁有限公司,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山西中升钢铁有限公司,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山西中升钢铁有限公司,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山西中升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452号之三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博里路。法定代表人:刘素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山西中升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永固乡北众村。法定代表人:林宜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升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6元,减半收取计5213元,由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素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