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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华阴市消防大队与袁宝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华阴市消防大队,袁宝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517号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华阴市消防大队。负责人:张斌,职务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庆,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宝营,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华阴市消防大队与袁宝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华阴市消防大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华阴市消防大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华阴市消防大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华阴市消防大队负担。审判员  李新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