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魏大任、杨晓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大任,杨晓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02刑初83号公诉机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大任,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生,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子良,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晓强,男,满族,1976年12月30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大任、杨晓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魏大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本院于同年3月31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强、魏大任及其辩护人赵子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大任出资、聘请被告人杨晓强为负责人,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在普洱市思茅区大吉庆酒店停车场旁的一房屋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2016年6月23日13时许,该赌博场所被公安人员查获,办案民警依法对一台“李某劈鱼”游戏机、两台“实物单挑”游戏机、一台“红黄蓝押注机”游戏机依法扣押。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治安大队认定:一台“李某劈鱼”游戏机8个独立操作单元完好,具有上下分功能;一台“实物单挑”游戏机8个独立操作单元完好,具有上下分功能;一台“实物单挑”游戏机8个独立操作单元完好,具有上下分功能;一台“红黄蓝押注机”游戏机8个独立操作单元完好,具有上下分功能。2016年7月11日8时,被告人魏大任主动到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南屏派出所投案。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晓强处扣押了“李某劈鱼”游戏机一台、“实物单挑”游戏机两台、“红黄蓝押注机”游戏机一台、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32500元;从被告人魏大任处扣押了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大任、杨晓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大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晓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大任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晓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魏大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未提出异议,提出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是保证金及押金,应当予以返还,希望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杨晓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均未提出异议,希望对其从宽判处。辩护人赵子良提出被告人魏大任营业时间短、盈利较少,具有自首情节,且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是合法收入,应当予以返还。综上,被告人魏大任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免除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正侧面照、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复印件、赌博游戏机认定书、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历史数据查询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杨某1、苏某、陶某、陈某、白某、梅某的证言、被告人魏大任、杨晓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魏大任、杨晓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大任、杨晓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大任、杨晓强犯开设赌场罪,应在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魏大任、杨晓强共同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大任出资开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杨晓强受聘于被告人魏大任,负责游戏室的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大任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晓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132500元是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一台“李某劈鱼”游戏机、两台“实物单挑”游戏机、一台“红黄蓝押注机”游戏机是犯罪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辩护人赵子良关于被告人魏大任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大任及辩护人赵子良关于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并非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赵子良关于判处被告人魏大任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罪责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魏大任、杨晓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大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杨晓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现金人民币十三万二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李逵劈鱼”游戏机一台、“实物单挑”游戏机两台、“红黄蓝押注机”游戏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肖云赟审 判 员 罗卫东人民陪审员 罗耀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成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