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长胜、刘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胜,刘红敏,黄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胜,男,1972年6月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敏(系李长胜之妻),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生,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水平,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军,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李长胜、刘红敏因与被上诉人黄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批准缓交至判决前。庭审后,上诉人再次申请诉讼费用减缓免未获批准。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长胜、刘红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王建霞审判员 朱军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