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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尤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满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尤某某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4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尤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176856.08元(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1月26日);承担仲裁费4063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扣划456702.8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4575元后,剩余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尤某某。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名下已查明财产全部被本院另案查封,王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5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 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