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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黎忠华、成都迈迪科科技发展有��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忠华,成都迈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忠华,男,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迈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9号3栋3单元20楼12号。法定代表人:黎忠华,职务不详。上诉人黎忠华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迈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578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黎忠华上诉称,被上诉人注册地虽为��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9号3栋3单元20楼12号,但实际已在成都市××羊区光××广场××一年以上,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属武侯区辖区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迈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黎忠华返还公司印章及相关证照,并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公司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因公司住所地位于成××武侯区,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至于上诉人黎忠华所述公司实际办公地��成都市青羊区,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正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