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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9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文晋阳与刘辉红、罗平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晋阳,罗平,刘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95-4号申请执行人:文晋阳,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平,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辉红,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晋阳与被执行人刘辉红、罗平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房屋分配方案正在协商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