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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州永和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郑州永和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69号原告: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971号内。法定代表人:叶洪涛。委托代理人:倪大庆,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永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银屏路28号。法定代表人:付俊杰。原告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永和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