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祯与内蒙古麒麟明珠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祯,内蒙古麒麟明珠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王祯,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麒麟明珠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学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祯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麒麟明珠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祯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钢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