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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16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香港艾西彼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与孙立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港艾西彼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孙立华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16948号原告:香港艾西彼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ARPADANTALKADI,首席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睆,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蔚蓝,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华,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化,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香港艾西彼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诉被告孙立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香港艾西彼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睆、被告孙立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香港艾西彼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诉称:原告系艾西彼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艾西彼公司”)于2007年在上海市设立的代表处,被告被委任原告的首席代表。2015年12月被告被解除首席代表的职务,但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公章、银行印鉴章及原告2007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财务账册,故请求判令被告及时返还上述资料;另外,被告任职期间未尽勤勉义务。主要表现为,于2014年及2015年未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致使原告在2016年被税务部门征收高额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13,567.9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该款项系被告违反尽勤勉义务所造成的原告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予以赔偿。被告孙立华辩称:被告任职期间并没有收到“艾西彼公司”任何经费,代表处账面上亦无较大资金往来,故无需申报缴纳税款;另外,原告曾派人撬开被告办公室,盗走部分账册,因此,相应的账册已下落不明。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提交了登记证、证明书、税收缴款书、审计报告、对账单、照片。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原、被告之主张及相关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系“艾西彼公司”于2007年9月在国内设立的代表处,被告被委任原告的首席代表。2015年12月30日被告被“艾西彼公司”解除原告首席代表的职务。2016年5月及6月原告被税务部门征收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项税款共计88,836.85元及逾期纳税的滞纳金共计12,942.49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被告系香港地区居民。由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双方存在侵权之债,故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本案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内地相关法律。被告作为原告原首席代表,在被解除职务之后,理应及时交还企业的证照、公章及账册。现被告以各项理由拒不返还,显属不当,应及时向原告返还上述证照、公章及账册。至于被告主张部分账册已被原告派人盗走,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原告作为香港公司在国内设立的代表处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内地相关税法,原告于经营期间应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现无证据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及2015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而该期间被告任首席代表之职,由此造成的企业损失理应归责于被告方。鉴于原告因逾期申报被征收滞纳金12,942.49元,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税款88,836.85元本应属原告的纳税义务范畴,不能视为其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税款损失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立华返还原告香港艾西彼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公章、银行印鉴章及2007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财务账册;二、被告孙立华赔偿原告香港艾西彼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人民币12,942.49元;三、驳回原告香港艾西彼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1元,由原告香港艾西彼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负担人民币2,314元;被告孙立华负担人民币257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孙立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香港艾西彼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孙立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澜审 判 员  王丹丹人民陪审员  亓文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