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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伦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伦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722号原告:胡伦圣,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农民,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松滋市沙道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以下简称松滋财保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94号。代表人:曲华忠,松滋财保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伦圣与被告松滋财保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伦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松滋财保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伦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伦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伦圣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