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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苹秀与被执行人唐修成、李国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苹秀,唐修成,李国美,李苹秀,唐修成,李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李苹秀,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修成,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美,女,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苹秀与被执行人唐修成、李国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宏清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