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强与张家口市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张家口市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875号原告王强,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家口市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沙河路15号灵峰庄园小区1号楼3单元13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宋亚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张家口市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调解,原告王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