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华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洪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鑫华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洪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华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洪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鑫华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99万元,未执行标的为2.39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并于2017年5月8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有车辆一台,本院已查封该车车籍档案。因该车辆无法找到,暂无法处置。据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找及申请执行人证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综上,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