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邹文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霞,白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39号申请人邹文霞,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立邦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白顺英,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邹文霞与被执行人白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白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邹文霞偿还借款50万元。权利人邹文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白顺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文霞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白顺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文霞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白顺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19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