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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天豹与蔺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豹,蔺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535号原告:张天豹,汉族,农民,住宁县。被告:蔺伟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豹诉被告蔺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豹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豹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天豹负担。审判员  王培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