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天豹与蔺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豹,蔺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535号原告:张天豹,汉族,农民,住宁县。被告:蔺伟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豹诉被告蔺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豹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豹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天豹负担。审判员 王培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