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光顺与杨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顺,杨同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097号原告:高光顺,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杨同生,男,52岁,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原告高光顺与被告杨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高光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高光顺负担。审判员 马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