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线文鸡与罗世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线文鸡,罗世红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610号原告线文鸡,又名线温温,住康乐县。被告罗世红,住康乐县。原告线文鸡诉被告罗世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线文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