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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张文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张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35号。法定代表人:刘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林,男,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兆权,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文全,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文全于2017年5月23日前缴纳案件履行款40000元,对于剩余的4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宗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