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与王贵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王贵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339号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西段。法定代表人马学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金梅,系公司职工。被告王贵杰,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贵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6年度的取暖费2064.00元并从2017年4月16日起按日3‰支付滞纳金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截至起诉日滞纳金为136.30元),同时要求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绍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