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某郑某某与谢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谢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459号申请人郑某某,男,1951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陈某,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申请人谢某,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郑某某、陈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55-1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谢某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人郑某某、陈某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延长期限。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郑某某、陈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谢某名下渝AL***7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