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聂来胖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来胖,聂老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06号申请人聂来胖,女,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东灰岭村农民。被执行人聂老四,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孟关屯村农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26层2603室。负责人皮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聂来胖与被执行人聂老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9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强制险医疗费一万元项下赔偿原告聂来胖医疗费一千七百六十二元,营养费二千元(被告聂老四已付一千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强制保险死亡伤残十一万元项下赔偿原告聂来胖护理费七千元。三、驳回原告聂来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十一元,由被告聂老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聂来胖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聂老四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聂老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聂来胖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聂老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聂来胖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6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