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妮睿与郭科军、李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妮睿,郭科军,李松杰,刘德寅,李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395-1号原告吴妮睿,女,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郭科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李松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刘德寅,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李莹,女,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妮睿诉被告郭科军、李松杰、刘德寅、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科军、李松杰、刘德寅、李莹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四被告等额的银行存款。并用担保人殷辉所有的豫Q×××××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郭科军、李松杰、刘德寅、李莹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四被告等额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殷辉所有的豫Q×××××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燕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