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祥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4刑初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祥槐,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仁化县。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0月9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罚款壹千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幸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槐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曾祥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F×××××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仁化县周田镇沿106国道往周田镇平甫方向行驶,至106国道仁化县周田镇路段时,车辆失控摔倒,造成曾祥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认定如下:曾祥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定量分析检验,从曾祥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88.51mg/100ml。另查明,曾祥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住院治疗。2016年10月9日,曾祥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彭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曾祥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但其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曾祥槐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意见,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祥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被逮捕前先行羁押的十三天,亦应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