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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6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吕洪良与李永良、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良,李永良,蒋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6235号原告:吕洪良,男,1963年4月7日出生,住东阳市。被告:李永良,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蒋小兰,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吕洪良为与被告李永良、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李永良、蒋小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洪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良、蒋小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李永良以资金短缺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吕洪良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借期至2015年5月1日。蒋小兰在配偶一栏签字,但无证据证明双方系夫妻。借款后,李永良未还本付息,吕洪良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永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吕洪良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吕洪良对蒋小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吕洪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