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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夏柏宏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柏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92号罪犯夏柏宏,男,1983年6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威环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柏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威刑一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夏柏宏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威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夏柏宏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夏柏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后获得表扬奖励四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一万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柏宏2010年2月8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减刑后获得表扬奖励四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夏柏宏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消费统计表、罚金缴纳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柏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柏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九日。(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8月2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