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魏少福与冯文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少福,冯文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010号原告:魏少福,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民,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文良,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少福诉被告冯文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魏少福负担。审 判 员 孟 强法官助理 江兆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