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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魏少福与冯文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少福,冯文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010号原告:魏少福,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民,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文良,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少福诉被告冯文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魏少福负担。审 判 员  孟 强法官助理  江兆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