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华,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董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24.5元【其中经济损失6016.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58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