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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顾林林与朱钦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林林,朱钦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342号原告:顾林林,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朱钦威,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18号。原告顾林林与被告朱钦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顾林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凡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