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魏丹与张玉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丹,张玉磬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034号原告:魏丹,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玉磬,女,1969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单位干部,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魏丹与被告张玉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魏丹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00元,由原告魏丹负担。审判员 刘桂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馨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