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罗桂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罗桂玉,李益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东大街中地滨江国际8栋2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许辉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瑜,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桂玉,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凤山县人,居民,住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礼,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农民,住钦州市,被执行人:李益礼,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农民,住钦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桂玉、李益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经生效的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桂0703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不履行。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是其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桂0703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揭光业审判员 邓朝良审判员 黄本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