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熊晓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熊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顺庆区。负责人王敏,行长。被执行人熊晓凤,女,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申请执行熊晓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晓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216154.45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熊晓凤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