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小洪与李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洪,李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朱小洪,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李炜,男,1983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炜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朱小洪偿还借款本金493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