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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津区富丽宫卡拉OK城叶秀兰与程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津区富丽宫卡拉OK城,叶秀兰,程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854号原告:江津区富丽宫卡拉OK城,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大道西段世纪大厦。经营者:叶秀兰,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叶秀兰,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美燕、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红,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波,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津区富丽宫卡拉OK城、叶秀兰与被告程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江津区富丽宫卡拉OK城、叶秀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津区富丽宫卡拉OK城、叶秀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津区富丽宫卡拉OK城、叶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保全费1070.00元,共计1095.00元,由原告江津区富丽宫卡拉OK城、叶秀兰负担。审 判 长  冉辛黎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