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504号原告:黄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林某,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以其与林某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汤燕琴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水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