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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504号原告:黄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林某,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以其与林某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汤燕琴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水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