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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金泰电气有限公司、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金泰电气有限公司,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金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三路30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珍,总经理。被执行人: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永梅,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2014)滨中商初70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博兴县金泰电气有限公司与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6年5月11日向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对被执行人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4014300元,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2016年9月27日,本院扣划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存款200万元;2016年10月31日,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履行10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本院履行1014300元。剩余未执行款项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到各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滨中商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金泰电气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