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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三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三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三得,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三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三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大门派出所民警在秦州区大门乡高坪村高坪50号被告人高三得家中查获具有致伤力的单筒猎枪一支。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三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三得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14时30分许,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大门派出所民警在秦州区大门乡高坪村高坪50号被告人高三得家中猪圈门背后查获单筒猎枪一支。经甘肃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枪支是自制单筒猎枪,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高三得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三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高三得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收缴单据,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三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高三得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三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弘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