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潘兆喜与广州市润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2017民辖终130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润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兆喜,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润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巧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兆喜,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仲文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凯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高志辉。原审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景治君。上诉人广州市润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4民初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涉诉房屋买卖发生时间较久远,所涉证据材料较多,取证难度较大,案情复杂,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地标性商品房楼盘爱群荟景湾,在广州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故其认为本案属于案情复杂,在本辖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级别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律规定,虽然按“原告就被告”原则,仍然不妨碍由同样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因此请求本院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无论是涉案标的,还是案件的影响力,在该辖区内都不具有重大影响,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情形,不应由本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车 莉常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