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艳南、袁保升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艳南,袁保升,冯尊敬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21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艳南(绰号“小吴”),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袁保升(绰号“小四”),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曾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11月20日、12月21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冯尊敬(绰号“大秤”),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9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艳南、袁保升、冯尊敬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苏0591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艳南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袁保升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冯尊敬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宣判后,被告人吴艳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代理检察员陈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艳南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艳南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艳南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艳南撤回上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刑初6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赟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秀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