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柏勇与王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勇,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13号申请人:柏勇,男性,汉族,1969年0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王春,男性,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柏勇因与王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春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丁德平与柏勇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春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春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丁德平与柏勇所有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屋。本案申请费1570元,由被申请人王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