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熊田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熊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240号申请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执行人熊田,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熊田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1123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本院向熊田送达执行文书后,经本院做工作已履行了义务,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7年5月4日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田已履行完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熊田城管行政处罚一案(2017)鄂1123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春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