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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莲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莲,马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杨莲,女,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马爱明,男,1969年7月13日,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南莫镇砖桥村**组**号。原告杨莲与被告马爱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莲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马爱明支付欠款人民币3,60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马爱明的户籍地在江苏省海安市,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除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及地下1层02车位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上述房产已在本案审理中被保全查封,但目前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沪0113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条至第三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松审 判 员 杨 伟 斌代理审判员 王 丽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鹤 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