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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张素珍、岑周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珍,岑周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珍,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其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岑周锵,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477号张素珍与岑周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素珍尚有款项4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岑周锵名下有一处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暂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岑周锵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明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