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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韩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99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韩某,男,河北省邢台市人,住邢台市隆尧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举报人吴某在QQ群里发现被告人韩某以QQ名“大飞机,贩卖大麻,吴某自愿配合民警抓获贩毒人员,于10月18日,通过QQ联系,吴某向韩某谈好购买人民币1500元的毒品大麻,并约好在宝安区宝城44区XXXXX商场门口进行交易,当日21时许,当韩某携带毒品来到上述地点与吴某交易后,民警将韩某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大麻5.32克。经鉴定,其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含大麻的毒品5.32克,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 采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