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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常忍、苏本社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常忍,苏本社,刘景峰,李良平,郭士建,徐常忍,苏本社,刘景峰,李良平,郭士建,徐常忍,苏本社,刘景峰,李良平,郭士建,徐常忍,苏本社,刘景峰,李良平,郭士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常忍,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逢松,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本社,男,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景峰,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良平,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为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士建,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再审申请人徐常忍、苏本社、刘景峰、李良平与被申请人郭士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7民终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常忍、苏本社、刘景峰、李良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学忠审判员  蒋玉锁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