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联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联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792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联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1801、1802号。法定代表人:张广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安意,广东巨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火金,广东巨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联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鑫?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