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学召、年四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召,年四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召,男,193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淮,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系上诉人刘学召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年四娥,女,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刘学召与被上诉人年四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虽然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经重新调查后,依然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证明,但一审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的规定,结合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等事实,综合确定上诉人刘学召与另一方驾驶人员左国良的责任。因交警部门已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双方车辆确定为机动车,一审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交通事故双方责任一节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学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顾咏君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