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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惠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惠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刑初34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惠华,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吸毒分别于1997年12月10日、1999年3月16日被强制戒毒;因吸毒于1999年4月1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1年6月1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11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日被监视居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惠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冯惠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导致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开庭审理,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中止审理。现已查明,被告人冯惠华于2017年3月2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温和凤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伟娟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1)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1)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自: